湘潭大学实习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新葡的京集团8814 发布时间:2016-06-08浏览次数:

湘大财发〔2007〕5号

为规范实习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实习经费分为实习教学经费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

实习教学经费是指因教学实习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指导教师费用和学生实习费用。

指导教师费用是指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本次实习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范围包括:至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包干补助费及少量杂费等。

学生实习费用包括支付给实习单位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费用、学生往返实习点的路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实习材料费、少量杂费等。

实习基地建设费指为开发、巩固、维持实习基地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由教务处在每年年底根据实习计划,向计划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学院不得突破本院当年实习经费预算总额。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也不得突破该类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总额控制比例,特殊情况下需突破总额控制比例时应报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实习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要贯彻厉行节约原则。严禁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事项套取实习经费,一经发现此类事项,学校将按贪污论处。

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学院对每次实习均应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工作。经费开支应做到实习前计划明确,实习中账目清楚,实习后报账及时。

第四条 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

具体报销额度分别按如下实习方式确定:

1、校外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20%之内。指导教师可报销跟队或检查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出差补助按教师跟队或检查天数计算。

2、校外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15%之内。指导教师只报销检查实习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出差补助按教师检查天数计算。

3、校内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不报销费用。

4、指导教师跟队或检查天数根据教师指导、检查实习情况汇总表确定,出差补助按照学校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生实习费用的报销

学生实习费用的使用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70%之内。具体报销规定如下:

1、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

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是指非本学院教师指导(或授课)的劳务报酬。实行集中(校内、校外)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实行分散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

支付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时应由领款人在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明细表中签字。

2、实习单位管理费

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管理费。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实行校外分散实习方式或校内集中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

3、学生报销费用

⑴实行校外集中实习的,学生可按实报销往返路费、住宿费、伙食管理费、实习补助费、实习材料费和少量杂费。上述各项学生费用的报销标准按如下规定确定:

往返路费:火车硬座,轮船最低舱位,长途汽车硬座,湘潭城区公共汽车。在实习地就地分散放假学生的回程路费参照同批次实习学生返校费用报销。

住宿费:原则上不得住招待所,应尽可能由实习单位协助解决住宿;若非住招待所不可的,其费用标准应控制在30元/人/天以下。

伙食管理费:实习期间在接受实习单位的职工食堂就餐,必须支付伙食管理费的,应由接受实习单位开具有效财务收据,在合理范围之内凭据报销。

实习补助费:如学生实习费用在开支完上述费用后有节余,可以计发学生实习补助,标准为省外5元/人/天,省内4元/人/天,发放实习补助费后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⑵实行校外分散实习的,实行包干报销,由各学院造表,且包干报销金额不超过该专业该次实习经费的40%。

⑶实行校内集中实习或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按上述办法包干报销后,可适当报销学生实习材料费、实习资料费和少量杂费,且报销金额与包干报销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专业该次实习经费的50%。

第六条 实习基地建设费的使用

实习基地分为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各学院按上述规定报销后的实习经费余额作为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各学院在此限额内使用。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差旅费、用车费、招待费、基地共建费等。

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实习教师培训费等。

第七条 在实习经费中报销用车费,实习带队教师必须事先申请并填报实习用车审批单,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用车;批准人、指导教师须亲自签名。报销时须附实习用车审批单。

学校与实习单位的距离超过200公里时,原则上不得派车或租车前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派车或租车前往,须由实习带队教师事先申请并填报实习用车审批单,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用车。

第八条 在实习经费中报销实习教师培训费,要求外出培训的教师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及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派出。

第九条 校内实习基地购置设备、软件实行申报制度。各学院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及实习计划,于每年12月提出下一年度的购置计划,经学院及教务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购买。所购设备按学校实验教学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主要用于实习教学。

第十条 实习经费的预支与报销程序

预支程序:实习指导教师填写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实习经费预支单,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及计划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后预支实习经费。

报销程序:实习结束后两个月内,实习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总结、校内教师指导检查实习情况汇总表、实习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明细表、实习经费开支明细表、相关票据与实习生名单,经学院、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报销。

提交资料、凭单不全和手续不完备者,计划财务处不受理报销事宜。实习结束后三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从预支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借款金额。

第十一条 省级优秀实习基地建设费及配套费均须用于本实习基地的建设,按本规定第六条进行管理。各单位可从配套费中开支实习基地建设劳务费,但总额不得超过配套费的25%。

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直接管理的实习经费可用于以下范围内费用的开支:

1.实习基地建设费;

2.实习教学改革及调研;

3.实习检查及交流;

4.实习工厂经费开支;

5.其他实习管理过程中必要开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支出管理规定(试行)》中相关内容不再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